2013年5月1日,我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但今年以来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伤害医务人员和公众的事件屡屡发生,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促进《精神卫生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精神疾病的危害与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课题组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工作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大,精神疾病(精神障碍,下同)患病率持续上升。据卫生部调查,我国有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约1 600万人。[1]据此推算,河南省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有110万人以上。抑郁症、孤独症、焦虑症等轻度精神疾病像感冒一样普遍,2007年我国抑郁症发病率约为2.4%,抑郁症患者已经超过2 600万,其中10%~15%患者面临自杀的危险。[2]精神疾病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大疾病。
精神疾病属于慢性病,治疗时间长,康复任务重,又易于反复发作,是导致疾病负担和残障的主要原因。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以健康生命损失年(YLD)计算,神经精神疾病导致的疾病负担占2004年全球总疾病负担的近1/3,在导致残障的前20种疾病中,精神障碍就有8种,其中抑郁症居第三位。[3]精神疾病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以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人口3人估算,严重精神疾病会对近5 000万家庭成员产生影响,长期的治疗费用、照顾者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家庭巨大的人力和经济负担,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容易出现肇事肇祸造成社会、他人和自身的严重损害,且不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研究发现,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基线调查时肇事率和肇祸率分别为4.8%和1.5%,管理治疗随访第五年分别降至0.5%和0。[4]黑龙江省某精神专科医院2000—2002年的调查报告显示,严重危害社会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比例为1.38‰,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达4.8‰,且有逐年上升趋势。[5]
由于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不足、歧视与偏见严重,多数精神疾病患者“讳疾忌医”,加之家庭经济困难、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家庭与社会监护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许多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管理,致使病情不断加重,甚至反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自残、伤人和杀人、放火等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经常发生,社会危害极大,已经成为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近年来,河南省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初步建立了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二是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开展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基本药物治疗、应急处置、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等工作,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率明显提高,有效地保护了患者健康,大大减少了肇事肇祸等社会危害。三是将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纳入免费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将严重精神疾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有效地减轻了患者家庭负担,提高了管理治疗率。但是,与严峻的精神疾患形势相比,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精神疾病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包括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管理等多个环节,涉及发改、财政、人社、教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残联等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单位、社区。
2010年河南省有47家精神专科医疗机构,34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精神科,共有床位9 583张,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1 284人,精神科执业护士2 585人。精神科床位数为0.97张/万人,精神科医师数为1.29人/10万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床位为1.12张/万人,医师为1.46人/10万人;世界平均水平床位为4.3张/万人,医师为1.2人/10万人;北京床位为5.1张/万人,医师为6人/10万人。[6]河南省精神科门诊量79.41万人次,出院6.93万人次。与其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和实际需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约70%左右的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目前,鹤壁、平顶山、周口3个省辖市正在建设市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但绝大多数综合医院没有精神科门诊。同时,精神疾病社区康复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的目标。
由于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资源严重不足,与庞大的精神疾病患者需求相比,许多精神病医院都存在编制床位不足、医护人员不够的问题,加床现象严重,而且服务对象特殊,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如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现有在职职工437人(其中,在编人员218人,医院聘用人员219人),实际开放床位600张,实际住院患者却经常接近700人,最高曾达到710人。
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患者发病时常常伴有自杀、自残、伤人、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精神科医护人员时刻都有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缺乏人身安全保障。精神科医护人员易受到患者攻击,导致重伤致残的案例也时常发生。据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等8所精神专科医院统计,2010—2012年较严重的患者伤害职工事件多达888起。并且,精神疾病患者多数无法承担法律后果,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又很难落实。
精神科医务人员每天面对精神状态异于常人、情感表达十分特殊的人群,容易受到其负面情绪影响。同时,由于工作压力大,社会普遍存在对精神疾病的歧视和偏见,因此,精神科医务人员普遍缺少职业荣誉感和人格尊严。
与其他医学专业人员相比,精神科医务人员属于弱势群体,普遍感到社会认同度较低。同时,由于财政补助不足、检查手段少、药品利润低、床位周转慢等因素,精神科医务人员的经济收入也明显偏低,仅相当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职工收入的1/2。
受观念、压力、风险、待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绝大多数医学生不愿意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后继人才培养和引进都非常困难。已有的专业队伍也不稳定,医护人员流失现象非常严重。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共有护士约200人,每年都有20名左右离职,其他医院也有类似情况。
由于政府核定的编制床位、人员与实际床位、人员差距较大,财政投入历史欠账较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低等原因,精神病专科医院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较差、设备陈旧落后等问题,仅能勉强维持基本运转,难以持续发展。
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家庭贫困,患者被遗弃在医院和拖欠医疗费、生活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政府对医院承担的流浪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标准偏低,无法弥补其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缺口,且难以 及时、足额到位,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2012年收治流浪精神疾病患者737人次,费用支付近90万元,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仅20万元。
虽然新农合已经把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但由于患者住院周期长和一年内多次住院等原因,多数患者的实际补偿率低于70%,一些贫困家庭仍然难以释重。同时,由于多数精神疾病患者需要长期居家服药,现行医保政策基本上只是针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许多患者出院后受经济条件影响,不能坚持规范治疗,造成疾病复发率高。
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且常常因病而失去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现象突出。目前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政策仍不能保障贫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影响到患者的及时治疗和有效管理,甚至有家属因无力承担救治费用和来往路费而拒绝接患者回家。
2012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为加强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当前的迫切任务是,狠抓《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尽快制定和完善促进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精神疾病的社会危害,把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提上重要日程,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的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考核机制。
686项目经验证明,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系统管理治疗,是促进患者康复、降低肇事肇祸率的最有效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加快建设和完善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康复和管理服务体系。各省辖市都应建立专门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省直管县和人口大县也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精神卫生综合防治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为所需各项经费提供保证。要优先安排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经费,并对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
适当提高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改善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补偿机制,提升医务人员的职业价值和工作积极性。
完善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降低或取消住院医保(新农合,下同)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将精神科门诊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政府对贫困家庭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享受医保报销后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全额医疗救助,并对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疾病患者所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引导和鼓励慈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定向捐助等形式,对精神疾病患者给予医疗和生活救助。
为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职业尊严和待遇水平,依照《精神卫生法》第71条规定,建议参照国家规定的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尽快制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所需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应当承担高风险医护人员的保障责任。鉴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特殊职业风险,依照《精神卫生法》第71条规定,建议政府出资为一线的精神卫生工作者购买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使受伤害的医护人员得到保障、补偿和抚慰。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捐资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专门救助工作中受到患者伤害的精神卫生人员及其家属。
致谢
衷心感谢河南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刁琳琪副处长、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吕路线院长、郑州市精神卫生中心霍顺利院长、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徐健康院长、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王辉院长等给予调研工作的大力帮助和支持。
[1] | 陈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R]. 2011. |
[2] | 我国内地抑郁症患者2600万 发病率约2.4%[EB/OL]. (2007-04-16)[2013-08-26].http://it.shou.com/20070416/n249469156.shtml. |
[3] |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he 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2004 update[R]. Geneva: WHO, 2008. |
[4] | 马弘. 686项目管理的25.6万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5年变化分析. 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九次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C]. 2011. |
[5] | 李春生, 高鸿志, 安雪岚. 黑龙江省两个地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J]. 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 2004, 4(3): 212-213. |
[6]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2. |
(编辑 薛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