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来,国家对社会办医的关注不断增加。虽然社会办医是近几年在医疗界经常提及的话题,但其发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时期。本文将社会办医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3年社会办医的萌芽、1994—2008年社会办医的缓慢发展和2009年以来社会办医进入新阶段。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成为重要的经济成分。1980年国务院批准了原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继续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合法存在,1985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进一步明确支持个体开业行医。在这期间,社会办医基本是以个人开业行医的形式出现,发展的速度慢、规模小。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条,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并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登记、执业和监管做了规定,为社会办医提供了规范的程序,因此,1994年之后的几年内,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但是在这期间,国家和社会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重视度更高,公立医院的发展有明显的优势,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缓慢。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2010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条件;2012年《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发布,为社会办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从社会办医的发展阶段看,个体开业行医与民营医院的发展为社会办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之后,社会办医才有了明确规范的文件规定和政策支持并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
社会办医之所以在现阶段得以重视和发展,不仅因为它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为其提供了条件和机遇。国家一系列的政策为社会办医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不仅明确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如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的准入;也提出改善社会办医的执业环境,如税收和价格政策、医保定点范围、用人环境、大型设备的配置等,还提出了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措施。 相关政策还加大了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放宽了举办主体范围、服务领域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要求,完善配套措施和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并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医师多点执业、学术地位提升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提升社会办医的服务能力创造良好环境。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为已有的民营医院增添了希望,也为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增加了信心。
政策的支持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主要实现形式,而在资源配置中也明确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医疗服务业引入市场因素的重要体现,适应了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背景。同时,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繁荣,2004年民营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已超过了60%。[1]而有头脑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家也不在少数,大量的民营资本掌握在他们手中,正确引导和利用这些资本,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在医院的发展方面,我国对公立医院的投入逐年增加,财政压力加大,存在的问题却很大,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供了必要性。
社会办医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社会办医在国外的发展并不少见,例如英国全科医生开的私人诊所,德国的医院有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之分,而在美国,私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其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军,新加坡的医疗服务体系也是公立和私立明确分工。[2]不同国家的具体措施不同,但社会或私人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温州市获批列入首个社会资本办医试点城市,一年多来,温州市累计引进了约74亿元社会资本办医,全市民营医院的数量(75家)超过了公立医院的数量(52家)。[3]除此之外,佛山一家三甲医院、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等也成为试点区。虽然试点的时间比较短,但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社会办医的发展对增加医疗卫生资源和建立竞争机制有重要意义。但从前者来说,我国卫生资源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分配不均和利用不合理,而从后者来说,竞争机制的建立应该依赖于市场的作用,形成优胜劣汰的格局,而不能依赖行政手段。而且,增加卫生资源和建立竞争机制都只是社会办医的目标,而不是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加强预防、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共同努力,以根本目的为发展方向。在定位方面,政策放宽了服务领域要求,但对社会办医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人群定位不清,所要提供的是基本医疗服务还是非基本医疗服务或者两者兼有,针对的人群是中低收入或弱势群体还是富裕人群等都不明确。目标和定位不清就无法引导医疗机构走向正确的方向,也会使社会办医的道路更加曲折。
国家各项政策鼓励社会办医,但社会资本进入的动力仍显不足。第一,政府为社会办医提出了各种优惠政策,但是政策的落实与理想的状况还有一定的距离,也有学者明确提出“关于社会办医我们不缺政策,但绝对缺乏落实”。[4]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几乎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机构相同,但二者的投资主体不同,接受财政补助不同,前者不享受财政补助,后者接受同级政府的补助,加上公立医院长期发展建立的公信力和赢得的需求量,其强弱很容易分晓。而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则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其生存和发展困难重重。因此,现有的政策优惠和实施力度远远不够,也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家还处于观望状态,不敢盲目投资。
第二,以西方古典推拉理论(关于人口流动原因的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迁移受迁出地推力和迁入地拉力的影响)作比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具备一定的推力,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优惠政策的推动,政策的落实与否也影响“推力”的大小。然而,社会办医的拉力也不明显,这种拉力表现在社会资本拥有者在投资医疗服务业后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精神方面也包括物质方面,既有直接利益也有间接利益,投资的收益是影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推力”不够和“拉力”不明的情况下,社会资本不愿积极举办医疗机构。
第三,社会办医的产权不明晰。明晰的产权是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财产的所有权得到了确认,交易才能够进行,交换才能够发生,人们才有生产的积极性;如果产权不明晰,就无法实现商品交换,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也就更谈不上资源的有效配置。[5]社会办医政策中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的相关问题,产权不明将带来权责不明、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的主体不明等问题,难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公立医院作为公共产权的范式,其产权不具有排他性,产权属于公共范畴(国家、集体),但因此也带来了产权与行政权混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等问题。[6]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从投资到运营,机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等应该归谁?这些问题不解决,社会资本也很难进入。
虽然国家各项政策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办医,但社会办医能否持续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社会办医的竞争力薄弱。由于政府财政和政策的扶持,公立医疗机构始终是医疗服务的主体,无论在资源配置还是就诊率、住院率等方面,公立医院占有绝对的优势。根据数据统计,2012年公立医院的数量是民营医院的1.37倍,而在诊疗人次构成比上,公立医院占90.04%,民营医院不到10%;入院人数构成比上,公立医院占89.03%,民营医院仅占10.97%。[7]同时,由于医保定点和政府兜底等原因,社会成员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信任度远远高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即使与公立医院有同等的优惠政策,社会办医也很难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
其次,医疗服务是一个投资成本高、收益低、回报慢的行业,即使有社会资本愿意投资,也缺乏持续投资的动力。因此,在已有的发展中,存在民营医院难以为继的现象。例如位于北京东燕郊的燕达国际健康城构建的美好蓝图就面临各种困局,价位高、就诊者少、空置率高等问题让其生存和发展面临各种困难。[8]
最后,人才资源也是制约社会办医顺利发展的“门槛”,我国的用人制度是以组织为纽带,形成了“单位人”,人员的流动受限,医疗卫生人员多点执业难以顺利进展,也就很难将公立医院中的优秀人才引进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同时,由于社会办医和公立医疗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编制不同,福利待遇也存在差别,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很难吸引优秀人才。
社会办医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竞争,然而,医疗服务长期发展的状况、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特殊性和目前政策的限制,使得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在社会办医中发生了混淆。医疗服务业长期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由国家管理和控制,市场因素很难介入,导致民营医院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挣扎;较之于其他消费品,医疗服务存在特殊性,它既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是人们应该平等获取的权利,又存在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逆向选择与风险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9]是不能单一依靠政府或者市场解决的;从国家现有的政策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卫生资源的配置同样应该以此为指导。 但实际情况是,政府越位与缺位,市场作用不明显。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公立与非公立机构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中,正是这种越位也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使得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尽管有良好的设施和就医环境,
也难以吸引更多的人去消费。而在监控方面,政府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
社会办医的监管力度不够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对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的相互变更政策不够严谨,这有可能导致民营资本借助优惠政策先建立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然后变更为营利性机构,也有可能导致民营资本转变为非营利性机构后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谋求自身利益;其次,不良行医行为屡见不鲜,包括对医疗骗术查处不严,假药假医现象经常发生,虚假广告公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药品与器械质量无保障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医疗服务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甚至会威胁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第三,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社会办医的监管主要依赖于卫生行政部门,机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不健全,作为利益相关者,仅靠行政部门单一主体进行监管容易出现部门“寻租”。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从生存权来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人们生存的重要保障;从发展权来说,健康产业是人们全面发展的保障。所谓健康产业是以维护、改善、促进与管理健康,预防疾病为目的,提供产、学、研产品与相关健康服务的行业总称,它既包括医疗相关产业,也包括健康相关产业。[10]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因此,在促进人们健康发展的目的指引下,社会办医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开阔,不仅可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也可以提供包含保健、营养、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在内的健康服务,使社会办医的选择性更多。据此,社会办医的服务内容定位可以分成多种类型、多个层次,而在服务对象上也就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潜在的患者,也包括需求层次更高和内容多样的社会成员。
要想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首先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即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相关文件对涉及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方面已经作了规定,在政策具体化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将这些政策付诸实践,变成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惠;其次,建立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加强对慈善组织管理,使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安全化,使社会资本安心投资于公益性事业,加大对慈善、义举的宣传,引导社会成员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再次,明确社会办医的产权。遵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所有权应该归投资者,对于营利性机构来说投资者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属于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将收益用于分红,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从机构的收益中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由此便需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的动力问题。参照部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投资者对其初始投入的资本拥有所有权。规定一个年限,达到这个年限撤资不会影响机构的发展,在这个年限范围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保留或撤资。除此之外,国家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让投资者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收入,在综合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因素下,社会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有所提高;最后,建立起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三种手段,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制定专门法和相关法,有利于机构的管理,经济手段则包括对社会办医筹资管理、税收管理和对营利的监控,行政手段主要包括机构的登记管理、日常运转管理和政策引导。[1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遵照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宜服务的具体制度,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允许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自行选择机构性质,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也可是营利性的,并积极鼓励非营利性机构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获得利润用于投资者的经济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通常人们认为,非营利性机构是不能营利的,但根据定义可知,能否营利关键在于利益的流向问题。而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本质差别并不在于他们是否营利,而在于前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后者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
正确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利益取向是增加社会办医“拉力”作用的关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利润除了必要的开支外,剩余部分只能用作机构本身的发展,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控。对于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营企业家来说,他们所获得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方面,即利用资本举办公益性事业为投资者带来了精神满足;二是间接利益,即投资者不能从非营利机构获利,但其获得的社会认可能够为投资者举办的其他类型的企业提高信誉和良好形象。因此,政府部门不仅要向社会成员宣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和实践,扭转人们认识上的偏差,还要对运营良好的社会办医机构进行奖励。
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相结合是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保障。在社会办医的初期,政府必须扮演好“裁判员”的作用,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核实,也要发挥好“助推器”的作用,社会办医发展初期也是最艰难的时期,必须通过政府的力量推动社会办医发展,当社会办医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时,政府则应该当好“监管员”,在宏观上调节发展方向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在社会办医发展初期,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决定,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资本竞标、服务质量对比、社会形象塑造等微观方面,随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壮大,市场的作用也随之增大,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机制,使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形成公平竞争,提高整个医疗服务业的效率与效果。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必须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监督与管理。在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变更方面,国家应该有更加清晰的规定,对营利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机构的资格要把好关,变更程序规范化,变更之后严格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制度执行,防止投机取巧行为;非营利机构变更为营利机构的条件也要明确,例如,设置变更年限,在机构运行的年限内不允许变更。无论是社会办医还是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必须做好监督,对不良行医行为进行严惩。
社会办医的监管还必须做好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内部监控可设置检举揭发、意见反馈场所,使机构内部人员相互监督,医院内管理者也应从医院长远发展考虑,及时发现问题;医院的外部监控则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对国家各项政策给予传达、解释和指导。同时,还要将消费者纳入到监督体系,消费者是服务的直接接受者,可以直观地感受服务的优点与不足。在监督机构的设置上,尽可能引入利益不相关者进行监督,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
总之,加快发展社会办医任重道远,从现阶段的发展中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进,对于还没有发生而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做好预防准备,让社会办医更好地为社会成员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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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