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北京 100872
2. School of Sociology and Population Studi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流动迁移人口一般集中于低薪高危职业,其多样性和脆弱性给职业健康防护带来挑战。[ 1 ]国外研究表明,流动迁移人口致死性和非致死性的伤害发生率均高于本地人口,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迁移人口更易从事风险较高的职业,另一方面,即便在同一职业类别下,流动迁移人口的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也要高于本地人口。[ 2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比例较高,不仅妨碍劳资关系的正常发展,也导致矛盾冲突日渐增多,破坏社会稳定,威胁社会和谐。[ 3 ]然而,国内关于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的相关研究尚未得到有效的调查数据支撑,大都还是地区统计资料或定性访谈案例,以致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始终模糊不清。[ 4,5,6 ]本文基于全国调查数据分析我国农民工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探讨其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的定量资料主要来源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中的农民工样本。这一调查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12月按照概率比例规模抽样(PPS)的方法在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 955个基层社区、村(居)委会同时开展,居住在家庭户内的男女两性中国公民均为调查对象。为了弥补抽样调查容易遗漏流动人口的缺陷,该调查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8个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农民工补充抽样调查。本文采用的是全国调查和附加流动人口调查中的农民工样本数据。农民工包括本人曾经或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的城镇务工经商且外出半年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口。[ 7 ]本文重点关注目前正在流动的农民工(以下没有特别说明时,“农民工”均指流动农民工),同时将曾经流动现已回乡的农民工(以下称为“返乡农民工”)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本文所指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主要涉及农民工遭遇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重点考察农民工面临的粉尘、噪声、过量负重、长时间立(蹲)位作业、化学毒物等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另一个数据来源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在12个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青岛市、厦门市、成都市、南京市、郑州市、大连市、东莞市、嘉兴市)组织开展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调查。该调查将在本地居住六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就业流动人口作为对象,本文仅选取其中的5 742名农村户籍人口(亦即农民工)加以分析。
对定量数据进行整理,使用Stata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进行单因素分析,并利用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影响因素。
本次调查的农民工样本包括流动农民工3 790人和返乡农民工4 139人。在流动农民工中,男性为1 902人,占50.2%;女性为1 888人,占49.8%。平均年龄为32.8岁,30岁及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为1 766人,占46.6%;30岁以上的老一代农民工为2 024人,占53.4%。教育程度多为初中文化(48.8%),其次为高中或中专。制造业(28.6%)、批发零售业(19.5%)、社会服务业(15.6%)、住宿餐饮业(13.8%)和建筑业(11.5%)是吸纳农民工就业最多的五大行业。在小微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占25.0%,大中型企业为37.4%,个体工商户则为27.9%。
相当数量的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多数农民工劳动环境中存在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粉尘和噪声尤为多见。43.0%的农民工在劳动环境中存在粉尘、噪声、过量负重、长时间立(蹲)位作业、化学毒物等职业安全卫生风险。28.4%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中存在粉尘暴露;35.2%的农民工在劳动中受到噪声暴露;25.5%的农民工在劳动中过量负重或者长时间立(蹲)位作业;7.6%的农民工在劳动中接触过多种化学毒物。除上述四类风险因素外,农民工在劳动环境中还面临高低温、辐射、易燃易爆品以及振动等影响健康和安全的风险(表1)。
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存在较大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面临较高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其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比例较高,因工受伤、因职业病返乡现象较为突出。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调查显示,受过职业安全卫生岗前培训的农民工仅占45.0%,而其中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不到八成。48.2%的农民工所在企业并未要求在生产中穿戴劳动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帽子、手套、口罩等),仅35.6%表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装备能够有效防止危害。接受过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农民工中,44.8%能严格按照企业要求穿戴劳动防护装备,显著高于未接受过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农民工(13.5%)。
农民工发生安全事故和患职业病的比例达5.3%,这不仅会降低农民工的个人收入,也会加剧农民工因病返乡。返乡农民工中,8.1%因工受伤,2.1%患职业病。
男性、大龄、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工往往面临更为严重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从单因素分析来看,男性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比女性农民工高4.8个百分点。30岁及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为4.2%,比30岁以上的老一代农民工低2.0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为2.9%,而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农民工的相应比例约是其2.2倍(表2)。
在农民工就业比例最高的五大行业中,建筑业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最为突出,9.3%的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远远高于其它四大行业。制造业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同样较为严重,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比例可达6.5%。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则由于行业特点在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出现问题的比例相对较低(表2)。
以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作为因变量(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为1,未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为0),针对制造业等五大行业中就业的农民工样本,选择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所在行业作为自变量,以α=0.05为水准构建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影响较为显著。其中,男性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是女性农民工的2.59倍,新生代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是老一代农民工的0.70倍。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农民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比例分别是小学及以下农民工的0.71倍、1.02倍和0.46倍。从事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农民因工受伤或职业病的比例分别是从事制造业农民工的0.90倍、0.44倍、0.62倍和0.49倍。
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风险高、维权难,不但危害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也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户籍地在健康劳动力流失的同时,还要承担部分劳动力因病返乡的医疗成本,这对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促进人口合理分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非常不利。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缺乏、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薄弱、医疗救助不力以及维权渠道不畅是造成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工伤和医疗保险是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对农民工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实施救助的基本举措,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保险费用,政府部门应当充分给予政策扶持。职业病目前也已纳入工伤和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8 ],享有工伤和医疗保险不仅能够有效抵御安全事故的伤害风险,而且可以有效提升职业病的治疗水平。然而,工伤保险和城镇地区的医疗保险还未有效覆盖农民工。有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农民工中,只有28.1%享有工伤保险,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不到三成。工伤、医疗保险的缺失,意味着农民工需要负担更多由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带来的治疗费用,更可能因此致贫。
农民工在劳动环境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较大,理应从源头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防护。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还要担负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的义务。然而,不少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项投入较低,农民工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往往无法足额配备,一些企业仅仅出于应付检查的目的采取相关措施,但可靠性和持续性通常无法保证。[ 9 ]
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先培训,后上岗”是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原则。通过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职业卫生法规、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病防护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卫生知识。然而,目前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并不到位,缺乏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不但让农民工在生产中应急处理能力不足,而且会忽视健康保护,容易诱发职业病。
要稳定劳动力供给、实现劳动力市场公平正义,需要认真贯彻保障农民工生命安全、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的价值观念。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的潜在风险较为突出,而导致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从多元角度思考,既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又强调基础平台建设。
扩大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费用,政府部门应当同用人单位订立参保责任书,针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加以有效监管和动态公示,建立健全工伤医疗保险费用追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让用人单位参保情况与政府的财税支持、社会的信誉评价相挂钩。同时,政府部门应当面向农民工个人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咨询,推动工会等组织有序参与和依法维权,建立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纠纷受理、调解、仲裁的快速响应机制,让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及早拿到保障赔偿金。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既要凸显强制性的要求,又要发挥灵活性的优势。坚持单位培训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同时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坚持全员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应当面向所有上岗农民工实施职业资格考核和认证,推行事故防范和职业病防治的分类培训。坚持岗前培训与继续培训相结合,实现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与生产环境变化相适应、与工艺设备更新相协调。
当前,职业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则分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劳动保障等不同部门。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密切相关,在多部门共同监管的局面下,部门间工作的无缝衔接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是充分发挥监管作用的关键。应当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力量,注重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的全程监管。建议在街道(乡镇)层面培育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力量、建立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
考虑到农民工因工受伤、罹患职业病后往往存在索赔难、经济负担重的状况,建议建立农民工安全事故和职业病救助基金,形成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兜底制度,用于帮扶农民工实施工伤和职业病救治、支持农民工开展维权。一方面,该救助基金应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相互对接,重点着眼农民工的大病救治,同时确保农民工及时得到健康检查、接受病情诊疗和获取康复服务。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发挥救助基金在支持弱势农民工依法索赔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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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