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药品供求市场信息的不对称,药品广告成为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规范药品广告市场,我国已将药品广告纳入政府监管范畴。随着医药行业与广告传媒业的快速发展,药品广告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形式上都呈现新的发展趋势,违法药品广告更是屡禁不止。加强药品广告监管、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目前国内已有多位学者对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现状进行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药品广告监管法律规制[1-4]、监管机制与管理机构[5-12]、与国外药品广告监管模式的比较[13-19]以及对药品广告违法原因的分析[20-21]。研究多为评述分析,规范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较少,多是从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问题出发,忽视了对药品广告责任主体监管的分析。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量数据分析和定性访谈,分析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现状及难点,为完善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体制、规范药品广告市场提出建议。
选取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以“药品广告”和“监管”为主题词进行检索,时间范围为2010年1月—2014年10月,文献类型包括:期刊文献、硕博士论文,通过阅读摘要将我国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制度研究、违法药品广告现状分析、违法药品广告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等文献纳入研究范畴,共纳入文献93篇。
定量资料主要来源于2006—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选取药品广告审批量、违法广告的监测移送量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撤销量相关数据。同时汇总2006—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公告中药品广告违法原因。
定性访谈资料主要来源于对从事医药政策法规研究的学者(2名)及药品广告监管一线工作者(1名)、广告公司工作人员(1名)访谈资料的整理,包括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监管难点。访谈提纲包括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现状及问题梳理、违法药品广告现状、原因分析及对定量资料分析结果的讨论、药品广告的监管难点及建议。
通过批判性阅读纳入的文献,了解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现状、国外药品广告监管经验以及国内目前的研究现状。运用EXCEL软件对定量资料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定性访谈资料依据访谈提纲进行汇总整理。
我国《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药品管理法》则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同时也承担药品广告的监测检查职责。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由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广告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省级药监部门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广告发布申请[5],经批准后广告发布者需对批件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再予以发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现违法情形,须将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图1)。
药监部门若发现违法药品广告,须将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虽然药监部门在移送时可提出处理建议,但两个部门通常不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结果进行沟通,这就导致药监部门在新一轮的药品广告审查和监测过程中会因沟通不畅而产生诸多问题。[21]
药监部门的药品广告监管职责是按行政级别进行划分的,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同时可行使药品广告监管的执法权,可依据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决定是否在本辖区内采取暂停销售该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或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而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虽然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但并无上述处罚权限,需将违法案件上报及移送。这一制度设计造成相关监管部门信息沟通与衔接存在障碍,大大降低了行政处罚的效率。[22]
2006—2013年,我国药品广告审批数量年均超过30 000件,每年数量有所变化,但不明显。2007年5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7号)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正式实施,关于药品广告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因而2007—2008年药品广告的审批量略有下降。但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仅为一年,不断有较早批准的“旧”广告过期、继而被后期批准的“新”广告替代,这就使得每年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总量保持在较稳定的水平。随着药品市场竞争愈演愈烈,药品广告成为制药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药品广告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药品广告审批量也应呈现上升趋势,而2009年后下降的趋势可推测药品广告市场中存在大量未经审批的违法药品广告(图2)。
2007年的新政策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监督查处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图3)。2008—2009年,药品广告主申请发布药品广告时注意到了新政策的变化,其药品广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有所提升,监督查处的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达到最低点。2010年至今被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力度在逐步加强,但也可能是由于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合规性降低,导致相关部门对药品广告的关注不断增强。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年报》中监测并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为160 917件,但2013年违法广告监测公告中公布的全年移送违法药品广告总量为293 416条次①。同一药品广告存在多次违法情形,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虽然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督与查处力度,但其惩戒效果并不理想。
① 专家解释“因同一药品的广告可能存在多次违法情形,均被监测并在每期公告中予以公布,因而数据单位为‘条次’;但在年报中则不重复计算,而以‘件’数计。”
2009年药监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飓风2009”药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力度。图4中2009年被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突增至928件,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与图3中2009年违法药品广告移送数量的最低点形成鲜明对比。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被撤销的药品批准文号,是真正达到了撤销标准还是借此活动整顿药品广告市场风气而加大了处罚力度、严格了撤销的标准,还不得而知。但比较确定的是药监部门在其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009年药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后,被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量急剧下降;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虽然移送量达到最高点(160 917件),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形却保持在 较稳定的水平。由此可 见,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 同时也逐渐注重了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药品广告监管的相关部门在联合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中往往会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查处力度,也因为联合行动时各部门之间形成了临时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对药品广告的监测与处罚力度更加到位。
2013年各地逐步探索将工商、食药、质检合并建立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天津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合一”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层面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部门与药监部门在监管药品广告时由两个独立局之间的协调转变为一个委员会内两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理论上更有利于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但相较于工商与质检两个部门,食药监管部门的工作更为专业,这些职能的整合可能会削弱药品监管力度,因而目前对这一改革的效果需加强持续的监测。
2006年1月—2007年4月药品广告违法情节中,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最为严重,其次为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并使用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并使用过期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并伪造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经过药监部门审批但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的情形也是常见的违法原因(表1)。
2007年5月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网上可查询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情形发生了变化。通过对2007年第2期—2013年第4期(共2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共135条)的分析发现,严重违法情节侧重于对药品广告内容违法的分析,而不再拘泥于是否经过审批。利用患者、专家、医生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标示功效断言与保证、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等。这一监管重点的变化也是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量逐年递增的原因之一(表2)。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主须是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须经过药品生产企业同意,才能作为广告主申请发布药品广告。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为依申请审查,即仅对药品广告主提交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查,药品广告主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往往同时准备多套广告文案,用合法合规的文案申请审查,在发布时却套用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与已审批文案不同的违法广告,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尤其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异地的经营企业发布药品广告时,药品经营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擅自篡改广告文案的现象时有出现,而这些广告在审批后至发布前相关部门难以进行监测。部分研究也指出违法广告已经成为部分企业赖以生存的手段,广告主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低廉的违法成本,有限的监管资源及执法不到位导致了违法广告屡禁不绝。[8]
广告经营者的角色一般由专业的广告公司承担,但大多数广告公司的人员不具备药品专业知识,在对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艺术化、创意化加工时,可能导致药品广告内容丧失科学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由于他们没有接受过相关药品知识的培训,在设计文案时考虑更多的是宣传效果。同时,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广告公司经营执照的收发权,但其人员有限,并且缺乏专业人员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导致其监管力度大打折扣。一般认为只要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管即可促进对整个链条的监管,但广告经营者位于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的中间环节,其监管不容忽视。
我国法律规定,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杂志上发布广告,而非处方药广告可以在大众媒体发布,这就使得有限的资源难以实现全面监管。目前药品广告的监管集中于对电视、报纸这两大媒体的监测,而随着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快速崛起,其成本低、受众广的优势也成为药品广告主日趋青睐的发布媒介[23],这将给相关部门带来更大的监管压力。
我国法律规定广告发布者需对药品广告批准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再予以发布,而广告发布者并不具备药品专业知识,审查流于形式[24],从而使得广告主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中广泛存在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以及使用过期或被撤销的广告。
自1990年媒体市场化以后,电视台、报纸等媒体的主要营业收入即为广告收入,尤其是一些小型的地方电视台,广告收入是整个电视台的支柱。在缺乏行业自律规范的背景下,这些媒体在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发布未经审批的或违规的药品广告,试图规避监管。如此大量的药品广告监管任务,仅凭借政府部门的力量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新闻报道往往会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承担对违法广告发布者的处罚职责,但也惧怕出现不实或以偏概全的报道。法律并未授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之间也未建立长期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因而对广告发布媒体不具有真正的威慑力。此外,我国违法药品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药品广告市场内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如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广告各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25]
整合现有的药品广告监管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药品广告监管网络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内容包括:药品广告相关法律规范的公开与解析、药品广告批准文件的公开、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公告、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情况通报以及药品广告相关监管部门内部协调与公文的传递。
相关监管部门及药品广告的各合法主体分别拥有信息平台账号,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的账号权限与监管部门不同。广告经营者需及时查看信息平台中的相关法律规范,确保设计制作的药品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前需核对信息,并将发布的内容传至信息平台备查,以防止广告发布者为追求利益而忽略对药品广告的审查。若各主体在药品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发布环节有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对相关监管部门而言,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及时沟通监管信息,了解违法药品广告案件的查处情况,便于进一步开展针对性地监测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等应有效利用各自优势,各部门之间建立长期固定的协调机制,成立药品广告监管协调小组。[2]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派员组成,必须包括具有药品专业知识的人员。可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之间的“联络协议”模式,[19]协调小组负责对各部门之间的监管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定期举行协调员会议,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药品广告的监管效率。
监管只是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的手段之一,加强行业自律应成为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先天不足,行业自律意识差,可借鉴澳大利亚药品广告以行业自律为核心、以社会舆论监督为支撑、政府监管为辅助的三级监管模式,鼓励和推动行业自主、自律。[14]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增强其对药品广告的关注,规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加强各主体的自律意识。[18]
对于广告经营者,可由行业协会定期组织药品知识、药品广告相关法律规范的培训,提高其对药品相关知识的认知,通过加强广告经营者自身的约束,从广告创意源头增设自我拦截、自我纠偏机制,逐渐培养行业的自审自律意识,促使其合法合规地设计药品广告。对药品经营者的规范有助于规范其他两主体的行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存在的监管盲点。
对于广告发布者,相关行业协会可出台企业信誉评估机制,对违法广告涉及的相关发布者进行公示。目前江西赣州、河北邯郸已开始针对发布环节进行重点监测、进行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的信誉评估可与监管部门的信用评级形成系统的评价机制,使违法主体感受到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双重损失的危机感,促使信用评级真正达到威慑相关主体信誉的程度。
药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对其设计、制作与发布的药品广告负责。同时相关行业协会也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监督与维权意识,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助力药品广告监管。
应及时完善法律规范,如在建立药品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后,要在法律规范层面规定相关主体及时上传与查看信息的义务并督促其履行,明确其违法责任;对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也应授权其在必要时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与公告,以加大惩处的威慑力。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已于2014年公布,草案中加大了对各广告主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也对药品广告予以更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也已启动修订工作。随着医药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广告、媒体业发展的日趋成熟,新兴的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如互联网、手机,以及日趋多样化的药品广告形式如赞助公益及娱乐活动、影视剧中的植入性广告都将成为药品广告市场新的发展趋势[26],因此在修订相关法律规范时也应关注这些变化。在部门规章层面,2007年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也应及时进行相应修订,引导药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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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