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7, Vol. 10 Issue (2): 21-26   PDF    
药品风险分担协议对中国大陆的启示——以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台湾为例
崔鹏磊1, 李世勇2, 常峰1, 路云1
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江苏南京 211198;
2.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深圳 518055
摘要: 在新医疗技术不断推陈出新,药品疗效和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患者健康期望值增加以及政府和保险机构面临财政预算压力的背景下,风险分担协议逐渐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或保险机构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主管机构、适用范围、类型划分、应用流程、实施效果5个方面分析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的药品风险分担协议政策,提出我国应完善药品风险分担协议理论基础、多样化风险分担协议类型、标准化风险分担协议流程等内容,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药物政策。
关键词药品风险分担协议     不确定性     成本效果    
The implementing experience of pharmaceutical risk-sharing agreements in Australia, New Zealand, Taiwan area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mainland China
CUI Peng-lei1, LI Shi-yong2, CHANG Feng1, LU Yun1
1.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Jingsu 211198, China;
2. Shenzhen Polytechnic, Shenzhen Guangdong 518055,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healthcare technologies, the improvement of patient health expectations, and the increasing of the government or insurer's financial budget pressure, risk-sharing agreements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governments or insurer concerned.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analyzed Australia, New Zealand, Taiwan risk-sharing agreements from five aspects, including the operation main, scope, classification, application process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s.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we suggests that China should improve risk-sharing agreements theoretical basis, diversify risk-sharing agreements models, establish risk-sharing agreements standardization process and so on.
Key words: Risk-sharing agreements     Uncertainly     Cost-effectiveness    
1 药品风险分担协议概述

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疾病谱的变迁、新药的高成本,均是造成医药费用上涨的重要因素。同时伴随着药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制药企业在战略布局中更加重视药品上市速度,但这往往会造成药品临床试验研究的不完全性,新药在真实世界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数据,仍有待上市后再审查和循证医学研究加以确定。在政府财政预算压力和新药存在不确定性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如何满足国民医疗卫生需求,降低新药纳入医保目录对医保基金产生的冲击,体现药品物有所值,是各国政府和保险机构面临的挑战。

国外有研究者定义风险分担协议 (risk-sharing agreements,RSAs) 为:交易双方基于某产品最终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而达成的协议,其中厂商对其产品的疗效和效果有足够的信心,并准备根据观察到的绩效接受奖励或处罚。[1]药品风险分担协议政策在欧洲、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均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表 1)。RSAs总体可划分为“财务”与“结局”两大类。[2]财务RSAs旨在通过管控药品价格和使用情况,起到控制药品预算,分担政府财务风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药品折扣、使用量上限/药费上限、免费使用、价量协议等形式。结局RSAs则通过管控药品效果、价格、限定适应症范围,来提高药品成本效果,减少超说明书用药行为的发生,具体表现为绩效结局补偿、实证发展补偿和药品注册规制等形式。[3]同时RSAs事后响应机制通常包括降价,还款,继续、扩增或停止补偿3种情况,其运作模型如图 1所示。

表 1 全球视野下风险分担协议政策

图 1 药品风险分担协议模型

由于各国卫生服务体系的不同,衍生了多种RSAs称谓,如澳大利亚称为协议契约 (deeds of agreement)、中国台湾称为价量协议、英国称为患者用药可及性方案 (patient access schemes) 等,其实所有的协议均包含了某种形式风险分担,下文将统一使用RSAs这一术语。鉴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SAs实施时间较早且运作管理机制较为完善,同时新西兰是研究范围内唯一将RSAs应用于仿制药的国家;台湾地区作为实施价量协议的新兴市场,其探索和经验可为大陆早期实施RSAs提供借鉴,因此本文将重点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台湾地区的RSAs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完善中国大陆RSAs政策。

2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台湾地区药品风险分担协议政策 2.1 主管机构

澳大利亚RSAs是由卫生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官员代表澳大利亚政府与药品厂商 (或赞助商) 签订的商业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其中澳大利亚药品福利咨询委员会 (Pharmaceutical Benefits Advisory Committee,PBAC) 和药品福利定价委员会 (Pharmaceutical Benefits Pricing Authority,PBPA) 均可提出RSAs,厂商也可以直接向PBAC提出RSAs。[4]新西兰药品管理局 (Pharmaceutical Management Agency,PHARMAC) 则通过采用多种成本控制方式管控药品费用,早在1993年PHARMAC成立后就开始运作RSAs,现今也是负责审核、执行RSAs的机构。台湾地区RSAs则由“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简称健保署) 负责管理,其中健保署可自行启动RSAs,同时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共同拟定会议 (简称药物拟定会议) 也可要求健保署与厂商开展RSAs。[5]

2.2 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由于新药预估对医保基金产生的冲击、成本效果、预期使用情况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因此RSAs往往适用于新药。如澳大利亚会针对成本、临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的药品签订RSAs,其中抗肿瘤和免疫调节剂是最常应用的领域。[4]台湾地区RSAs则适用于新药和扩增补偿范围的药品。根据厂商事先提供的财务预估数据或者实际药费支出,如果药品获得补偿后五年间,有任何一年预估药费支出或实际药费支出高于新台币二亿元 (新药) 或新台币一亿元 (扩增补偿范围的药品) 的,适用于RSAs。[6]新西兰RSAs同时适用于新药和仿制药,例如在2007年便与Apotex公司针对其生产的高价仿制药签订了还款协议。[7]

2.3 类型划分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台湾地区RSAs存在以下共性,如表 2所示。不同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台湾地区价量协议中包括降价、还款两种机制,可择一或并行处理。

表 2 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台湾地区RSAs类型比较

同时新西兰仿制药RSAs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 提案要求书 (Requests for Proposals,RFPs):当特定药品由于生产厂商数量较少,不适用于招标时,PHARMAC会邀请厂商提交RFPs,目的在于增强厂商间为获得医保报销的竞争。(2) 备选商业提案 (Alternative Commercial Proposals,ACPs):当PHARMAC根据暂定的招标目录与药品厂商进行协商时,如果厂商不愿让药品进入招标目录,他们可提供ACPs,然后由PHARMAC权衡ACPs与招标方案的收益与风险,并做出最佳选择。[7]

2.4 应用流程

在澳大利亚,如果PBAC认定某个申请纳入药品福利计划 (Pharmaceutical Benefits Scheme,PBS) 的药品存在财务、结局风险,便会建议厂商与政府签订RSAs。初期,厂商可以联系高价药品部门 (High Cost Drugs Section,HCDS) 了解协议的程序及标准。对于PBAC正面推荐的药品,PBPA将评估药品使用相关的不确定性及风险并讨论药品的价格,也有可能要求厂商与政府签订RSAs。然后交由内阁批准,虽然RSAs必须在内阁批准后才能执行,但厂商可以在向内阁申请期间与HCDS进行谈判。其中对于涉及财务数据的RSAs,相关预测值需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当预测值及连带的降价、还款方案获得同意后,澳洲政府事务律师 (Australian Government Solicitor) 便会草拟一份RSAs送给厂商,并欢迎厂商针对RSAs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最后谈判达成共识并签约,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图 2)。一般而言,RSAs的期限为4~5年。[4]

图 2 澳大利亚RSAs应用流程

新西兰RSAs类型多样,本文将重点分析RFPs。(1) 提交提案。厂商需通过政府电子招标平台向PHARMAC提交提案。对逾期提交的提案,由PHARMAC在充分考虑对其他厂商的公平性和RFPs程序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裁量权决定是否纳入评估范围。(2) 评估。评估委员会 (由PHARMAC职员组成) 评估提案,并做出最佳选择。评估中需参考下列资料:①提案内容;②药理治疗咨询委员会 (The Pharmacology and Therapeutics Advisory Committee,PTAC) 或其他相关附属委员会的临床建议;③其他相关组织或专家的建议;④PHARMAC收到的关于该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的建议或反馈等。(3) PHARMAC要求厂商提供更多信息。为进一步澄清或评估提案,PHARMAC可以要求厂商提供以下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①额外的样品;②医务人员使用该药品时,事先可获得的培训、教育等方面的信息;③公司结构、信用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4) 谈判。由PHARMAC与厂商进行谈判,对于存在多个提案的情况,将选择其一。谈判将达成暂定协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PHARMAC没有和厂商达成暂定协议,PHARMAC可以选择终止谈判并与其他厂商进行谈判。(5) 研讨和批准。任何暂定协议都将与厂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研讨。然后由PHARMAC董事会 (或者官方授权的董事会代表) 考虑暂定协议和研讨结果,做出最终决定。

台湾地区则没有繁琐的协议流程,新药获得补偿后五年间,如果满足RSAs适用范围要求,将自动适应于降价、还款协议。RSAs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必要时,可缩短或延长。[6]

2.5 实施效果

自2003年以来,澳大利亚RSAs数量逐年增加,从2007的55项上升至2010年的90项,同时所有纳入救生药物计划 (Life Saving Drugs Program,LSDP) 的药品,均会签订RSAs。根据卫生部2012-2013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当年RSAs为澳大利亚卫生部节约了3亿元[8],由此可知RSAs在澳大利亚市场的重要性。新西兰RSAs是PHARMAC控制药费支出的重要抓手,2014年6月-2015年6月年度报告显示该年度药品联合预算 (Combined Pharmaceutical Budget,CPB) 为$7.95亿元,其中$7.933亿元用于药品支出,而当年药品费用实际支出为$9.8955亿元,因此至少有$1.9625亿元通过还款的形式由厂商还款给保险机构。[9]另外,2011年6月-2015年6月药品费用支出数据显示,还款方案的成功实施降低了新西兰药品支出的15%~17%。台湾地区RSAs对于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药费用支出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学者分析了2009-2015年间台湾地区与厂商签订RSAs的33种药品,其中26种药品由于RSAs的实施启动了降价机制,平均降幅为11.44%。[10]以拜耳公司利伐沙班片10mg为例,原支付价格为98元,2014年由于RSAs的实施,支付价格调整为82元,降幅达17.4%。同时台湾规定如果厂商在保险机构通知日起,两个月内未响应RSAs的,则自该年10月1日起,支付价格降低5%,若于明年7月底前仍未响应RSAs的,再降价5%,并以此原则逐年降价5%,直至厂商响应RSAs或协议期满。[6]

3 启示

通过分析部分国家和地区RSAs实施经验,发现RSAs在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山东青岛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并首次运用价量协议、病患援助项目两种RSAs将医保目录外的8种特药、1种特材纳入保障范围。到2015年,特药特材项目扩大到26种,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如截至2015年6月30日,特药特材项目共救助6 760人次;赫赛汀等肿瘤靶向药物的临床有效率达到80%等。[11]随之江苏、江西、浙江、湖南等省市也陆续开展了特药谈判工作,但在我国,RSAs仍属新事物且未经广泛验证,相较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成熟的RSAs,存在协议形式单一、试点范围较窄、缺乏科学论断等问题,因此仍需从以下5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3.1 完善风险分担协议理论基础

在我国实施RSAs前,为避免签订长期产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可持续性的协议,首先应完善RSAs理论基础,包括协议的起源、概念、适用范围、分类、应用流程、条款、优劣性等内容。同时为使厂商和保险机构达成双赢协议,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数据进行评估,但当前我国卫生技术评估 (HTA) 的推广使用情况仍乏善可陈,因此研究HTA在RSAs中的应用,对于提高RSAs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2 界定风险分担协议适用范围

RSAs具有两面性,签订协议本身对利益相关方也有风险,因此需合理界定协议适用范围。近期,鉴于当前我国市场中存在多种治疗重大 (罕见) 疾病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且难以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非医保药品,因此保险机构可依据患者需求与基金存量,事先针对该类药品签订财务RSAs。中长期,随着我国卫生技术评估的发展,可探索对疗效和效果存在不确定性、预期会产生净健康效益、无替代性,但为延长患者生命必需使用的药品,探索实施财务和结局RSAs。同时在协议期间内或结束前,需重新审查协议内容,若协议期间并未发生财务、结局风险,则应建议结束协议;如果有必要继续达成协议,则由厂商与保险机构重新谈判,对药品风险进行持续管理。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而言,由于其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实施RSAs会造成较高的机会成本,不利于卫生资源配置,因此对于我国招标采购的药品往往不适用于RSAs。

3.3 多样化风险分担协议类型

RSAs类型具有多样性,仅以价量协议为例,便可细化出多种形式。首先价量协议的限额可用金额、数量、市场份额等指标表示,并包括降价、还款两种响应机制,其中降价、还款比例并非常态化,可视风险程度高低而定。同时价量协议也可设计成多层次的,即可以有一个以上的限额附带不同比例的降价、还款,限额越高,降价、还款比例越高。同时也可以设计为连续几年内有不同的限额。在药品分类管理框架下,RSAs的多样性对实现药品与RSAs的精准匹配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限定于某种单一的RSAs类型,多种RSAs类型的衔接使用将更有利于提高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体现药品物有所值。

3.4 标准化风险分担协议流程

RSAs流程包括简单型和复杂型两种。如台湾地区规定当药品符合特定情况时,即可纳入价量协议管理,与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量价挂钩不同的是,价量协议着重强调事后控制,即当药品实际药费支出超过约定数量时,则启动降价、还款机制。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往往需要事先与厂商进行沟通、评估委员会评估、谈判、签署、执行等流程,强调事前、事中、事后兼并管理。在我国实施RSAs时,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我国复杂的医药市场,因此建议采用复杂型RSAs流程,具体包括利益相关者提出RSAs、事前讨论、厂商提交材料、评估、反馈 (如有必要,可要求厂商提供更多信息)、谈判、签署、执行、监测 (监测RSAs运行情况)、响应 (降价;还款;继续、扩充或停止补偿等)、复审 (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实施RSAs) 等环节,鉴于RSAs理论的复杂性和类型的多样性,实施RSAs前,利益相关者应明确RSAs相较于其它备选方案的收益与风险。

3.5 完备的风险分担协议条款约束

科学、完整、合理的协议条款对保障RSAs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制定RSAs时,应重点关注以下5点:(1) 应采取正式的书面协议,最终协议应由各方签字并备案。(2) 应基于机密性和透明性两者平衡的原则,设定协议条款。(3) 应依据充分的证据制定协议内容,包括转化医学和循证医学证据以及新药在真实世界中的临床产出。(4) 协议需包含清晰简便的测量指标,便于测量新药有真实世界中的临床产出。(5) 协议不应单纯包括降价、还款等负向响应机制,如果厂商收集的额外证据足以证据药品成本效果时,应允许提高药品价格,体现药品价值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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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6-08-29 修回日期: 2016-11-06]
(编辑  薛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