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全国农村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网底,在提供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8.7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2万个,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有83.8万个[1, 2],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的比重分别为90.9%和84.9%;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达6.4亿,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为3.6亿,同比提高0.7%,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的总诊疗人次数达2.1亿[3],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和全国总诊疗人次的比重分别为59.4%和33.4%。然而,作为数亿农民健康守护者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资格的仅有100余万人,占实有乡村医生总数的17%。[4, 5]这远低于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要求。[6]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7]这一规定不应仅仅作为解决目前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低问题的应对措施,还应该实现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执业医师化进程等含义更为广泛的政策意义。一项政策是否符合实际需求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该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综合分析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对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狭义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是指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针对村卫生室在岗行医具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但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本文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范围扩展至所有具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无论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与否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的后备人员,如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的5/3年制大、中专医学生和在岗乡村医生,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亦可报名考取。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在报考条件方面适当放宽,允许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5年并具备医学中专学历人员(包括按培训计划获得的医学中专和其他形式的医学中专)参加考试,其它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以下简称《资格规定》),单独命题,命题更贴近农村卫生实际工作,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具备在农村或社区承担全科医生的资格,限定在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
《决定》中对乡村医生的执业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中又指出“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学历水平偏低是影响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的主要原因。[8, 9]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并从事诊疗工作的卫生人员总数为123.4万人,其中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8.1万人,执业(助理)医师仅17.3万人;按学历划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10%,中专学历者占50%。[4, 10]研究发现各文献均未严格区分乡村医生所取得的中专学历是否符合《资格规定》。事实上,很多乡村医生的中专学历是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培训计划等途径取得的,并不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各省现行的鼓励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训政策与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之间相冲突;同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式均与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相差较大。以上问题均给乡村医生队伍执业医师化造成了阻碍。
自《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以来,为解决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问题,多省出台了针对未取得中专学历的乡村医生开设的中专学历教育培训政策,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完成教学计划并通过各门课程考试的,可授予卫生保健专业的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并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1, 12, 13]但根据《资格规定》,卫生保健专业的中专学历不具备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指出继续实施对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促进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但尚未明确指出具体有效的衔接办法。政策之间的冲突严重打击了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使得大部分乡村医生具备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资格,可以很好地推动乡村医生队伍执业医师化进程,同时提高乡村医生的素质水平。
国家倡导乡村卫生服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村卫生室法人及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提供技术指导、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但以上意见中的一体化管理尚不深入。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政府或集体举办村卫生室,在不变更乡村医生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用制,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及村卫生室的资产。这里提到的一体化管理更深入,更有利于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增设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考试,以是否取得此证为纳入标准,取得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的乡村医生可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以乡镇卫生院聘用的形式在村卫生室执业,享受卫生院职工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真正转变乡村医生的身份,未取得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乡村医生待退休之后自然淘汰。
《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村医生执业场所不固定,在村卫生室、自己家中、出诊到病人家中都有可能,与《条例》对执业场所的规定相冲突。同时,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规定》中关于执业医师申请多个执业地点只限于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不包含在内。这一规定与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相冲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向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还需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因此,乡村医生队伍属一类特殊群体。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明确规定此证的执业性质以及执业场所和范围,使之与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相符,有效的避免政策间冲突,乡村医生可以安心的继续在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业,为今后乡村医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2010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从2010年起在江西、贵州、甘肃和云南四省展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试点工作,之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工作自2010年开展以来,约3.5万名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通过了资格考试。[14]这一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但单独命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仅限于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这为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提供了经验,借鉴这一措施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将乡村医生的后备人员,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的5/3年制大、中专医学生和在岗乡村医生,以及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但有意向从事乡村全科医师职业的人员纳入考试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医师考试注册制度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乡村医生管理做出较为详细的要求。此外,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15]这些法律政策的规定为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立法管理方面提供了依据与支持。
一方面,作为此政策实施的客体,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没通过的,年龄、考试难度和没有针对性的培训等都是重要因素。相关调查显示,乡村医生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原因主要是医学专业学历不够、年龄偏大以及考试难度大。[16]另有研究发现,68%的乡村医生希望政府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方面能给予一定的政策性照顾。另一方面,作为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功能,老百姓视他们为“健康卫士”,能让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就能看上病,地方近、花钱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民众对其有较高的熟知度和满意度[17],希望提高乡村医务工作者相应的职业水平,更好地提供服务。故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启动针对乡村医生降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标准及考试难度的乡村全科助理执业医师考试工作,符合乡村医生队伍的期望,有利于乡村医生队伍执业医师化进程,实现与执业医师管理的有效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6],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方面宽泛的规定,将产生一批新的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为今后乡村医生的执业医师化进程带来新的阻力。[18]建议针对乡村医生降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标准及考试难度,且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且逐渐提高对新进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在《执业医师法》中增加适用于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附则,允许所有愿意在基层乡村卫生室从事相关服务工作且符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报名考试,明确规定取得此证的执业性质以及执业范围和场所,与农村卫生工作相适应。在执业范围上允许从事临床一般疾病诊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执业类别方面给予乡村医生一定的机动性。
虽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内容更贴近农村卫生工作实际,适当降低了考试的难度,但由于乡村医生学历普遍较低,长时间以来医学理论知识匮乏。同时乡村医生负责农村常见疾病的一般诊疗,疾病种类较少且鲜有机会使用专业诊疗设备,临床专业实践技能水平不高。故需加强针对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建议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数次,隔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可选派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回乡后再对本地其他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另外,乡村医生最终将演变成农村社区的全科医生,因此,应将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作为对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强化公共卫生专业技能、临床实践技能以及信息化技能培训,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点,建立对农村社区全科医师的培训制度,将乡村医生培养成能治能防、会医会护、懂中懂西的全科医生。以预防和保健为重点,从而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疾病谱,符合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针对乡村医生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和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19]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提高村医收入,各地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积极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多渠道补偿机制。但受考核制度、拨付方式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的影响,多渠道补偿资金实际并未完全到位,且补偿水平较低。而事实上,针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在一些固定补偿方面,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与否甚至是在岗与否并无差别,较低的补偿水平和保障水平使得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积极性降低。[20, 21]建议在提高总体补偿水平的基础上,针对是否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分不同档位发放,同时设计更合理适用的考核制度和拨付方式,加强监督。此外,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或离岗退养办法,建立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全方位支持农村生源报考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合理分担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并解决其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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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薛 云)